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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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2299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發布令。2、修正條文。3、原函。 |
主旨: |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及第11條業經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