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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靖宜 - 人事 | 2019-12-11 | 點閱數: 54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顏湘芸
電話:03-8227171分機302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pn2655@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8026947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民國95年1月15日以前轉任且銓敘審定限定適用特定工作之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對照表 (1080269473_ATTACH1.docx)

 

主旨: 有關民國109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適用職系之認定原則,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特二字第1084864323號函辦理。
二、 有關專技轉任對照表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後,專技轉任人員之適用職系,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認定原則如下:
(一) 109年1月16日以後初次轉任人員,依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專技轉任對照表認定其所得適用之職系;另依專技轉任對照表附則5規定,於專技轉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1年內(按:110年1月15日以前),都市計畫技師得適用原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調整後之都市計畫職系,水土保持技師得適用原水土保持工程職系調整後之土木工程職系。
(二) 109年1月15日以前已轉任之專技轉任人員,依專技轉任對照表附則4規定,以其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調任時,該職系如有調整,應參照銓敘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2號函附件「職系檢討調整情形對照圖」認定調整後之新職系。至於上述人員於95年1月15日以前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應先參照銓敘部94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815號令訂定「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相關作業注意事項」之附表2「職系檢討調整情形對照表」認定調整後之職系;如細分為2個以上職系時,得適用細分後之職系,再參照上開銓敘部108年9月18日函附件認定109年1月16日職系調整後之新職系。
(三) 95年1月15日以前轉任且銓敘審定有限定適用特定工作之職系有案者,該職系於95年1月16日經調整後之新職系,前經銓敘部94年8月1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482號令釋在案;至其於109年1月16日經調整後之新職系,依「民國95年1月15日以前轉任且銓敘審定限定適用特定工作之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對照表」(如附件)認定之。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