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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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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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34902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
說明: |
一、 |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2月23日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旅遊警示建議,第一級的旅遊警示國家為泰國、伊朗及義大利,第二級旅遊警示的國家有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第三級旅遊警示的有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
二、 | 請各機關(學校)柔性勸導同仁這段期間儘量不要前往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旅遊警示國家(含轉機),除了協助防疫工作也保護自己和國人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