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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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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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1229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81629FA0C_print、081629FA0C_ATTCH31、081629FA0C_ATTCH32、081629FA0C_ATTCH39、081629FA0C_ATTCH40 (1090122987_ATTACH1.pdf 1090122987_ATTACH2.odt 1090122987_ATTACH3.odt 1090122987_ATTACH4.pdf 1090122987_ATTACH5.pdf) |
主旨: |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F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