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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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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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02967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1100029674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天,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段,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
(一) |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
三、 | 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四、 |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