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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靖宜 - 不分類 | 2016-11-21 | 點閱數: 938
主旨: 105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轉知申報義務人依限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 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5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5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三、 未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授權之申報人,仍應彙整應申報之財產,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完成申報。 四、 如已於本(105)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06)年起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05)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同仁,若欲修改申報表內容,請於今年12月底前修改後「上傳」即可,明年辦理105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作修改,併此敘明。 五、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pdis.moj.gov.tw/U100/U101-1.aspx)已建置完成,為落實政府e化之政策目標,請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六、 惟為避免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因職務異動而尚未建立網路申報資料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網址http://http://cs.hl.gov.tw/bin/home.php)/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區下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職務異動名冊」,填寫後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ya812@nt.hl.gov.tw),以俾進行網路申報。 七、 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自我檢查表」乙份(如附件),惠請各申報義務人以附件表格自我提醒或逐一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確實,以免因申報不符甚而遭受裁罰;另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宣導教材等資料,請至前揭網站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