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39
  • slider image 132
  • slider image 130
  • slider image 131
:::

有關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規定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人事 / 2016-12-28 / 點閱數: 117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裕宏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305
電子信箱:liuyuhu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24060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來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規定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2475號函辦理。
二、 自106年1月1日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將聚焦於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仍維持20小時,其內涵如下:
(一) 其中10小時必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
(二) 當前政府重大政策(1小時)。
(三) 環境教育(4小時)。
(四) 民主治理價值課程(5小時):
1、 性別主流化(1小時)。
2、 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4小時)。
(五) 其餘10小時由公務人員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各機關並得依施政重點、業務需要或同仁職能發展自行規劃辦理相關課程。
三、 上開「當前政府重大政策」課程,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提供,以利公務人員選讀。
四、 除上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必須完成之課程外,如有基於相關計畫或方案之推動,須請其他機關配合辦理所屬人員相關教育訓練時,請以鼓勵方式實施。
五、 另現行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40小時及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之規定,自106年起不再實施。
六、 辦理數位學習成果評量部分,仍請依行政院96年7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703號函送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數位學習成果評量實施原則」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