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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

人事 / 2017-05-23 / 點閱數: 986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核定本) 類 別 相當簡任第十四職等 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 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 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 相當簡任第十職等 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相當薦任第八職等 相當薦任第七職等 相當薦任第六職等 相當委任第五職等 公立大專校院 大學校長 獨立學院校長 大學副校長 獨立學院副校長 大學校院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 大學校院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空大各處處長、學習指導中心主任 專科學校校長 僑大先修班主任 專科學校副校長 大學醫學院學系內學科主任 大學校院教務分處、學務分處、總務分處主任 大學校院分部主任 大學圖書分館主任 專科學校學科主任 專科學校處、室主任 僑大先修班處、室主任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專科學校附設實習、實驗機構之單位主管 專科學校夜間部主任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校院體育室主任、實習輔導處處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實習輔導室主任 大學校院處、室、館下及依94年修正前之大學法第11條第3項所設單位下之組長暨同層級單位主管 專科學校院處、室、館、附設機構下所設之組長、中心主任暨同層級單位主管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副教授以上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公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 大學附設醫院院長 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 大學附設醫院分院院長 大學附設醫院分院副院長 教授兼任 副教授以下兼任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部、中心主任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部、中心副主任及室、科主任 教授兼任 副教授以下兼任 大學附設醫院分院部、中心主任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附設醫院分院部、中心副主任及室、科主任 教授兼任 副教授以下兼任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組長 副教授以上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附設醫院分院組長 副教授以上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護理督導長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護理長、大學附設醫院分院護理督導長 教授兼任 副教授兼任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大學附設醫院分院護理長 教授兼任 副教授以下兼任 公立中小學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含大學校院附屬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副校長 國中校長 國小校長(含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小) 高級中等學校處、室、部、館主任 高級中等學校科主任 國中處、室主任(班級數未滿70班) 國中副組長 國中處、室主任(班級數70班以上) 支本薪310元以上者 支本薪290元以下者 國小處、室主任 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組長 支本薪290元以上者 支本薪275至245元者 支本薪230元以下者 附 則 一、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學校及其附設醫院組織法規(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者,按本表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但兼任主管職務未於本表明定者,由各校就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等因素,在不重領、不兼領及公教衡平之原則下,比照本表所列相當職務支給之基準審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二、 軍訓教官兼任主管職務者之主管職務加給,應在同層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其本職,依「陸海空軍軍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所比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數額支給。但本職比照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按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數額支給;如未列官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數額支給。 三、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學校及其附設醫院主管職務者,如於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88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修正生效前已在職,並按該表修正生效前原訂數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改按本表數額支給,若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調整。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或本校其他職務者,不得繼續支給待遇差額。 四、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扣(減)發主管職務加給等細節性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五、 本表自106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