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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轉請查照。

人事 / 2020-02-27 / 點閱數: 45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趙瑋盈
電話:03-8224500
傳真:03-8220602
電子信箱:pn978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9002925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原書函 (1090029258_ATTACH1.pdf)

 

主旨: 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21066號書函辦理。(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二、 109年1月及2月旨揭加發撫卹金如以3,628元發給者,應補發差額。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