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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人事 / 2019-12-11 / 點閱數: 60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彭至宇
電話:(03)8225672
傳真:(03)8225684
電子信箱:ac8123@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802667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修正花蓮縣政府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 (1080266747_ATTACH1.pdf 1080266747_ATTACH2.pdf)

 

主旨: 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26日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辦理修正。
二、 旨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
(一) 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
(二) 整併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標準為2,000元(薦任級以下人增加400元,增幅25%;簡任級人員增加200元,增幅11.1%)。
三、 檢附「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並刊登於本府主計處網站(網址:https://as.hl.gov.tw/bin/home.php)「相關法令-歲計類法規」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