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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一案,請查照

人事 / 2020-02-27 / 點閱數: 44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蘇昭文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chao280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9001936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3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612號函辦理。
二、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5項明定現職及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並自108年9月1日施行。
三、 基於政府一體、簡政便民與行政規定之一致性,對於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渠等通報處理原則如下:
(一) 現職人員具多重通報身分者,赴陸返臺後通報表送交現職服務機關;若其原退離職列管服務機關有瞭解通報之需要時,得進行必要之查報,或由機關間相互進行通報資訊分享等行政協處。
(二) 退離職人員(無現職)具多重通報身分者,應向退離職最後一個列管機關送交通報表,倘遇有送交通報機關管制期屆滿之情形,則依次向前一個列管且仍保有管制期間之機關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