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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查照轉知。

人事 / 2016-11-21 / 點閱數: 815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0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180318A號 函辦理。 二、查本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 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 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 ,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 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嗣行政院於 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 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 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 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