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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人事 / 2016-11-22 / 點閱數: 844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16993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作業要點。2、修正對照表。 主旨: 修訂「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檢送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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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對照表(1050923府人訓字第1050169938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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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105年9月23日府人訓字第1050030021號函實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