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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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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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8027115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原書函 (1080271152_ATTACH1.pdf) |
主旨: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因在職期間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應自始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者,須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規定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後另為處分,轉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