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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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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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0901563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財政部令 (1090156387_ATTACH1.pdf) |
主旨: | 轉知財政部令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請查照。 |
說明: | 依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11250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課程教學科、教育設施科、體育保健科、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終身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