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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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502155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2、修正條文。3、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E號函。 |
主旨: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及第32條業經教育部於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E號函辦理。(抄附原函、修正條文及發布令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