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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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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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10800374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_如文1) |
主旨: | 為強化公教人員客語能力之學習意願,累積學習客語時數或通過107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給予行政獎勵,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凡累積學習客語時數達五十小時以上或通過107年度客語認證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給予行政獎勵,請於108年3月22日前,以機關為單位依前揭作業要點檢附相關證明並造冊,逕向本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