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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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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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02925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原書函 (1090029258_ATTACH1.pdf) |
主旨: | 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21066號書函辦理。(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109年1月及2月旨揭加發撫卹金如以3,628元發給者,應補發差額。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