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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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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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2236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8859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