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說明:
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本會109年6月5日原民綜字第 1090031317號公告辦理。
二、按上開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民族 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等民俗節日均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本會參 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本會以99年部落調查結果之基礎,並參酌各族群或有其他 情事需調整之必要後,彙整公告110年度放假日期。因此, 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 證明其原住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之「原住 民族歲時祭儀」公告放假日期,逕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 放假事宜,除此之外,無須再提供任何證明。
四、茲重申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轉知所屬單位)確 實落實,並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原住民同仁請休歲時祭儀 假之情形。
五、相關資訊亦公開於本會全球行政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 (網址:http://www.apc.gov.tw),歡迎貴機關(單位) 自行下載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