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為保障公教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安全,依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4 條規定,設置「教職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工作職掌為策劃並處理教職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其成員工作職掌詳如「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教職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工作職掌分配表」